[問題] 大陸有這種說法嗎?????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2-06 21:20:05
最近剛從某大陸代理人聽到這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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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權利要求中的"一",實質上是英文"a",非為"one",但是,在大陸判斷"一"時,
有可能會判斷為數量詞如:一個等,那麼在權利要求中就只能保護"一個",而不保護二個
、三個或多個,故將會使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縮小,因此,我們會根據理解而將"一"字刪除
,以避免範圍較小(我們在做英文案時均是如此)。"
如果"一"是"one"的詞義,則我們將不刪除"一"字,這時只保護一個、一件、一條等數量。
也就是說,凡是"a"的"一",我們將刪除之,凡是"one"的"一"我們將不刪除之,而刪除"一"字
的保護範圍將擴寬,而不刪除"一"字,則有可能僅保護數量為"一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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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完全顛覆了我對 claim interpretation 的理解......
寫一 "就只能保護一個"??? 那我要開放式語法幹嘛???
廢掉算了 是吧.... 冏興.....................
更讓我吶悶的是.... "a" 和 "one" 不都翻成 一個, 一件, 一條 etc.
那你要怎麼去區分 它原來的意義是指哪個字 and 要不要 該不該刪.....
在解讀 Claim 時 要怎麼知道他是有可能限縮的 "a" 而不是 "one"
再加上這篇回覆 還有自打嘴巴的地方.... 第一段說 "a" 會被限縮
第二段又說 "one" 也會被限縮....(這是在鬼打牆嗎?????)
不過人家是大陸代理人阿.........(嘩~~~~大陸代理人耶~~~~~~)
所以我只好備上 三牲素果 沐浴更衣 到板上來拜神摟........
請問板上的大大們 有聽過對岸有這麼別出心裁的 Claim 解讀方式????
或者有知道比較 solid 的範例或判例嗎????
我怕我好奇的晚上睡不好啊.....(叩首...........)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2-06 21:28:00
只聽過若一跟至少一同時出現 其解讀會有不同的說法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4-02-06 21:43:00
確實某些國知局高層是這麼想的,但這問題很容易用撰寫技巧處理,畢竟每個國家都會發展出一些特有的見解,但也可能隨時間改變見解,反正這行永遠學不完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2-06 21:47:00
請問樓上大大 國知局高層這麼想沒關係 法院怎麼想....比較要緊.....有相關判例或是法院見解出現嗎?????國知局是審案的 審案時會自動限縮範圍是再好不過了 科.最好是審案時會縮小範圍 抓侵權時 又會放回開放語法...這就叫 "伸縮自在的愛" 嗎??? (西索上身ing)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4-02-06 21:54:00
我覺得美國的方式比較正確當說明書中永遠都只有一的例子的時候,一就是當一個只要競爭對手對於"兩個以上有不同互動方式"提出可能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2-06 22:23:00
要不要咨詢一下本國的大陸代理人
作者: madgame (靜)   2014-02-06 22:49:00
聽過+1但也同二樓,這行有很多歷史錯誤道聽塗說以訛傳訛…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4-02-06 23:57:00
接觸過一些中國大陸的代理人 很容易因為個案而擴大解釋例如:有些中國代理人認為權利要求出現功能性用語殺無赦但實際上是不可使用"純"功能性用語,加上審查碰到大刀隊代理人為了避免審委"誤會"或碰到有理說不清的審委....最後會創造出一套自認為最安全的寫法.....師徒制一代傳一代,最後變成天條在執行其實台灣後來流行專利範圍重頭該到尾的寫法也有這種問題硬是要英文的規則強加在中文上表達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2-07 07:30:00
這些都犯了 "學而不思則惘" 的流弊阿~~~~~ 煙~~~~~~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2-07 11:18:00
用“某”比用“一”好多了。“某種電子裝置,包括記憶體。
作者: forcomet (無暱稱)   2014-02-07 11:27:00
用某應該不會比較好 某有很強的不確定 與claim用語要求明確 是背道而馳 倒是該或上述的 是有討論空間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02-07 12:23:00
拿掉一比較符合中文語法。大陸代理人的說法較佳。我給過三個不同事務所的代理人寫案。論述無異。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2-07 12:39:00
V大....你看錯重點啦.... 重點在他的理由啦......如果他的理由是中文文法.... OK I might buy it.....可是他的理由 太阿撒撲嚕..... 推吞不下去阿.....這理由套不進 Claim construction 的學理阿.....有大大可以可以給出一個說得過去的理由.. I'll buy it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2-07 13:05:00
a跟 one的差別在於 前者的特徵不在於數量後者則有數量上的特徵我個人會這樣解讀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4-02-07 18:36:00
dakkk大解讀沒錯,但在開放式寫法下並不像該代理人說的要看實施例以及實際上該元件能不能改成複數該代理人的說法我有聽過,但覺得那樣太狹隘有些審委也是這樣審,上人民法院爭吧
作者: zweisteine (聖人見微以知萌)   2014-02-08 01:09:00
如果是描述elements間的關係, a 和 one就可能有差Eg associated with a xxx, transmitted by a yyy小心一點也是好的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2-08 08:55:00
“一種電子裝置”會比“某電子裝置”明確多少?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02-13 10:42:00
我覺得像是 there is 和 somewhere out there的差別吧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2-13 11:38:00
别被再英文梆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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