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專利延緩公告

作者: dogee (超無聊的說...)   2014-05-09 16:30:27
不好意思,因為小弟踏入專利這塊的時間並不是很久
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一般實務上是什麼樣的情況會需要用到延緩公告3個月?
作者: BuchPreis (就是有創意)   2014-05-09 23:48:00
申請人想要分割 修正等等 但怕來不及 有時核准很快
作者: lovetomy   2014-05-16 22:45:00
{在准後30日可以分割,公告後也可修正,延緩公告目的是如果有在國外申請專利,公告後會喪失新穎性
作者: BuchPreis (就是有創意)   2014-05-17 16:47:00
公告後能不能修正要看審委願不願意讓你修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5-17 17:06:00
公告後有公示效力 怎可能走修正 要走更正了
作者: dogee (超無聊的說...)   2014-05-18 02:06:00
感謝回覆,不過想請問一下公告喪失新穎性這點,如果在12個月內使用優先權申請不就是將審查基準日同於原案嗎?而原案公告日必定晚於原案申請日,這樣應該沒有喪失新穎性?
作者: BuchPreis (就是有創意)   2014-05-18 19:21:00
之前打給審委 審委表示公告後能否修是他的裁量權不過他不願意= =
作者: mjrt   2014-05-20 12:48:00
原案公告後,其他案不得使用該案做為國內優先權主張之母案至於國際優先權,有沒有公告應該沒有差...
作者: dogee (超無聊的說...)   2014-05-21 08:35:00
喔喔 感謝樓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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