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優先權,這個就要看對方有沒有申請台灣專利,至少台灣案沒公開之前,都無法確定,
: 如果萬一對方申請PCT/CN,就有申請日起30個月的優惠期,可以申請PCT內的指定國家。
:
: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這篇有問題。
: : 確定?若沒記錯,不管是臺灣新舊專利法,應該是不太可能讓申請案申請日可等效回逤到
: : 前30個月的優先權日期。這有待確認。 好奇V大有台灣專利局的明文網址連結、台灣專利
: : 法、或台灣審查基準說是30個月嗎?
: PCT/CN,
: 剛看了一下,既然有人誤解,還是解釋一下好了~
: h大應該知道台灣(ROC)目前非PCT內指定國家,
: 我所謂的30個月優惠期指的是"PCT內的指定國家"
: 補充說明: 台灣目前承認PCT申請日(12個月內),但是沒有30個月優惠期。
也是有問題。
你的第一句『優先權,這個就要看對方有沒有申請台灣專利,至少台灣案沒公開之前,都
無法確定,』
你的第二句『如果萬一對方申請PCT/CN,就有申請日起30個月的優惠期,可以申請PCT內的
指定國家。』
兩句話邏輯關係在哪? 既然你也覺得台灣是不給30個月優惠期,你提30個月優惠期跟在台
灣主張優先權,或台灣案還沒公開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30個月前在PCT有主張申請,所以這台灣案的告發侵權行為日期,可由台灣申請日回朔到
30個月前的申請日嗎? 不會吧。 還是你是指PCT30個月後提台灣申請,台灣只會給一年,
也不是吧。我完全看不懂你第二句接第一句之間的邏輯關係在哪。
: : 小弟曾是智慧局的審查官,不過已放棄公務員身份了。目前在美國也是從事專利事物。跟
: : 以前同事們也還有連絡。
: : 但我實在不認為台灣新舊專利法針對新型專利有執行檢索工作。 新型專利只有形式審查
: : ,沒有實體審查,只講個『基本上不會』過,這可能尚欠說服力。智慧局並不會因為你個
: : 人在ptt說基本上不會過就不會過。官方的作法,格式ok,基本上就會過。 我個人以前所
: : 經手過超過700件新型案都是如此。
: : 新型專利最多最多最多也就判斷是否違反單一性原則。專利局黃副組長兼科長一直是這樣
: : 的把關,這已經非常負責、稱職了。小弟認為i大的觀點比較符合我的經驗。
: 你說的也沒錯,就申請新型未經實審的角度,是沒問題。
: 就發明經實審的角度,就有問題。
: 這也是我提到"就算運氣不好給你取得專利權"的原因,
: 這包含新型與發明審查未檢索前案的情況(以台灣檢索水準應該不太可能發生)。
我想i大明顯在說明新型專利。這也是我上篇的篇旨。就算是發明,檢索的到,也未必就
一定核駁。的確是端看說明書怎麼寫、看撰寫人的功力如何,承如o大所說。
申請人事先有檢索,這本來就是好事,當申請人來找事務所,如果這申請人不是智障,我
相信他找事務所是要尋求如何包裝他的創作或技術,以取得專利,而不是要撰稿人照著他
所檢索到的前案照著寫而不做任何區隔與包裝,以渴望核駁。這種認知應無需多提。而一
位撰稿人做不到,切勿以為其他每位撰稿人也做不到。
: : 就如同上次你與deathcustom大討論美國專利法或台灣法似乎也不盡正確,當時多人指正
: : ,我來不及參與。無冒犯意,單就覺有些地方可能有誤導之嫌。
: : 還有,我同意台灣專利權人訴訟勝率低,沒記錯好像10%左右,(這裡說是11.6%:
: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
: : publish-179.htm )
: : 但總之可能不是20%,而美國超過5成,並不是你所說的比美國略低。
: : V君對資訊正確性的來源取得或確認可能尚須加強。
一般勝訴,就是非這幾種:敗訴、勝敗互見、和解、駁回、撤回。引自2014年2月理律簡
律師台灣智財法院2008~2012的統計。2013或2014有些訴訟可能還在進行中。
原告勝訴確實很低。
http://scitechreports.blogspot.tw/2014/02/blog-post_19.html
以下是美國1995~2012的統計(3b圖),不管有無陪審團評議,明顯看出整體平均超過5成。
http://ppt.cc/nDMa
: 2014.06.27 交大科法專利實證研討會資料,台灣智院提供的資料 ^^
: 這個我錯過電子檔下載,
: 而紙本不在身邊,
: 你應該可以透過人脈問看看吧~
: 年底(11月底吧)交大科法年度研討有可能應該會release更詳細的相關資料~
這?
話說回來,有點奇怪。某君檢索不是常吹噓很厲害嗎,怎麼一點資料卻自己檢索不到?論
舉證責任的認知實非君只開口,而吾人卻要幫忙求證、找數據資料。 以某君這種PCT、優
先權等言多必失有如爭訟最忌諱的論據之舉,在下還真替君捏把冷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