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台灣專利有所謂的發明人、所有權人,這兩個名詞對應到大陸的專利規定名稱是什麼?
一樣是稱為發明人、所有權人?還是是有另外對應的名詞?
不好意思,因為網路上查都是查到一堆新聞,所以只好這裡尋求解惑。
另外
如果專利所有權人是A+B,那B要委託C生產銷售,需要分錢給A嗎(需要A同意)?
如果專利所有權人是A+B,B要自行生產銷售,需要分錢給A嗎(需要A同意)?
這對這假設的問題,想瞭解台灣規定以及大陸的規定。謝謝~
題外話
貌似有新聞說大陸打算限縮實用新型專利要結構上的改變才行,材質上的不算。
這樣子的規定弄下去影響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