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可以參考:
1. Mallinckrodt, Inc. v. Medipart, Inc.,1992 CAFC
==> 未通知購買者C,會造成專利耗盡。
2. B. Braun Med. Inc. v. Abbott Labs.,1997 CAFC
==> 向購買者C明示附條件可讓購買者C合理推論是否值得購買
3. Quanta v. LG 2008 Supreme Court(REF:United States v. Univis Lens Co.,1942)
==> 可能要看A所限制的用途是否為購買者C唯一能做的事
所以就我個人看法,
根據1. 未通知C會耗盡
根據2. 明示不會耗盡(B明示應該最好)
根據3. C購買的用途是否若且唯若地受到A所限制的條件排除
※ 引述《muscidae (異羽)》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我以前曾經在專利相關的暑期課程中聽過權利耗盡的概念。
: 也在版上爬文得知該理論的主要根據為:
: a. 禁止二重得利
: b. 默示授權同意
: c. 交易安全
: 但最近跟朋友聊天的時候還是無法很簡單的把該概念搞懂。以前暑期課程老
: 師的聯絡方式也找不太到了。所以想請各位先進指教,破除盲點。
: 我的問題大致如下面的情境:
: 在此討論的專利為某物生產及應用之發明專利。
: 專利所有權人A向被授權人B授權取得權利金,並於合約明定B不得將該專
: 利應用於某個特定用途。被授權人B同意,後續僅生產、製造並販賣,將某
: 物販賣予買家C。而C購買取得某物後,即將某物應用於前述授權合約之禁
: 止的那項特定用途。
: 我朋友的看法:C向B購買後,主張權利耗盡,A不得向C要求權利金。
: 我的看法:C的主張不成立。因為A並未將該項應法方法授權給B並明定於
: 授權合約中,故無違反二重得利及默示授權同意。權利未耗盡。
: 我當然比較支持自己的看法,但不知道自己所提的理由對或不對,特此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