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銘言:
: 由上文可見,禁反言的基礎是以 文義讀取、均等論均成立為前題,但若核准的請求項
: 本身在答辯中有擴長而包含到己被放棄的部份時 ,其並無禁反言之適用。
時序排一下;
申請->放棄的部分(1)->獲准(2)->發現侵權->涉訟->被告舉發->原告舉發答辯(3)....
有申復、核駁,才會出現出現-(1),顯然放棄是為了區別習知技術
這些資料去閱卷應該都可以調出來,禁反言當然適用。
若可以反言,那以後不就找個人頭用沒力的引証案舉發自己,
又不會真的舉發成立,
讓自己在答辯中擴大解釋專利範圍那不就無敵了?
我沒記錯的話,被告的防禦手段通常會同時進行
A.向TIPO提出舉發、(涉訟時文卷會被調閱去智財法院,案子不會分配審查)
B.向智財法院主張專利無效、
C.向智財法院主張未落入專利範圍(找鑑定單位出具鑑定報告)、
D.向智財法院主張專利權之效力所不及之情事。
其中,對專利權人來說,AC或BC之間為恐怖平衡,兩面刃。
企圖去擴張解釋專利範圍的同時,
也等同於把案子向專利無效的方向去推坑,這不太妙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