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專利侵害鑑定基準中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85950&ctNode=6727&mp=1
壹、發明(或新型)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 第二章 鑑定流程
二、比對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包括下列步驟:
(一)解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
(二)解析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
(三)基於全要件原則,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
(四)基於全要件原則,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
若是,則判斷是否有「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
如前面討論個老半天的文章,
問題是:
由上文可見,禁反言的基礎是以 文義讀取、均等論均成立為前題,但若核准的請求項
本身在答辯中有擴長而包含到己被放棄的部份時 ,其並無禁反言之適用。
所以遇到這狀態,侵權方又剛落入原被放棄的部份時,應用什麼名目主張不落入專利
範圍?是逆均等嗎?還是...?
以上,請先進們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