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弟剛剛遇到一個問題 詢問過一些人也想順便問問大家的意見..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有一個案子在申復的時候以併項的方式進行答辯,
不過 審查委員並不接受限縮後的申請專利範圍係具可專利性,因此直接核駁審定。
現在,客戶指示說要將原本併入的附屬項加回來以及從獨立項中相關技術特徵刪除,
重新進行答辯。
在這邊小弟就有個疑問 刪除掉的東西還可以在重新放回來嗎?
會產生這樣問題的原因是之前印象中有聽到或看過「禁反言」與「均等論」的相關說詞。
不過小弟對上述這兩個詞還是懵懵懂懂= =a..
在想..
是在整個案子核准公告後才會有禁反言或均等論的問題產生嗎?
還是在審查的過程中,所做的動作一樣會有這些問題呢?
自己直覺是不行做這些動作,不過翻閱專利法及審查基準,好像沒有限制。
還煩請前輩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