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建議可以參考:
: 1. Mallinckrodt, Inc. v. Medipart, Inc.,1992 CAFC
: ==> 未通知購買者C,會造成專利耗盡。
: 2. B. Braun Med. Inc. v. Abbott Labs.,1997 CAFC
: ==> 向購買者C明示附條件可讓購買者C合理推論是否值得購買
: 3. Quanta v. LG 2008 Supreme Court(REF:United States v. Univis Lens Co.,1942)
: ==> 可能要看A所限制的用途是否為購買者C唯一能做的事
: 所以就我個人看法,
: 根據1. 未通知C會耗盡
: 根據2. 明示不會耗盡(B明示應該最好)
: 根據3. C購買的用途是否若且唯若地受到A所限制的條件排除
根據1及根據3的部分我懂了,這裡暫不討論。
如果要達到根據2的條件,那麼「A與B的合約中直接載明,B於販售時必須對其客戶
明示該用途已被禁止」,這樣是不是比較好,若無明示則視B為違約。
根據此例,我想再問個更複雜的問題,假設在A授權B以前,A與D已簽訂非專屬授權
之生產合約及花費鉅額專屬授權該用途(前述B被禁止之應用)。此時C向B購買該
物,且將該物用於該項禁止的用途。那麼D的損失能向誰請求?
: ※ 引述《muscidae (異羽)》之銘言:
: : 請教各位先進,
: : 我以前曾經在專利相關的暑期課程中聽過權利耗盡的概念。
: : 也在版上爬文得知該理論的主要根據為:
: : a. 禁止二重得利
: : b. 默示授權同意
: : c. 交易安全
: : 但最近跟朋友聊天的時候還是無法很簡單的把該概念搞懂。以前暑期課程老
: : 師的聯絡方式也找不太到了。所以想請各位先進指教,破除盲點。
: : 我的問題大致如下面的情境:
: : 在此討論的專利為某物生產及應用之發明專利。
: : 專利所有權人A向被授權人B授權取得權利金,並於合約明定B不得將該專
: : 利應用於某個特定用途。被授權人B同意,後續僅生產、製造並販賣,將某
: : 物販賣予買家C。而C購買取得某物後,即將某物應用於前述授權合約之禁
: : 止的那項特定用途。
: : 我朋友的看法:C向B購買後,主張權利耗盡,A不得向C要求權利金。
: : 我的看法:C的主張不成立。因為A並未將該項應法方法授權給B並明定於
: : 授權合約中,故無違反二重得利及默示授權同意。權利未耗盡。
: : 我當然比較支持自己的看法,但不知道自己所提的理由對或不對,特此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