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手頭上有一案,收到一份進步性的核駁審定。
審定前有進行回應,而在回應中,小弟主要主張了2個申請案具有進步性的理由,
先稱之為理由甲 及 理由乙好了;
於理由乙中,申請人引用了數個量化數值來證明發明為不可預料,
而數據也都非常漂亮,該案理應會准才對。
但審查委員無視該理由乙,直接引理由甲不合理為由,維持原判並審定,
讓小的很火大,故想在再審查意見書中主張審查委員未一併注意有利之情形,
並要求其撤銷原處分及退還再審查的申請費用...
[行程法§9;按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通常在答辯時,多係針對專利性來陳述意見,但偶爾也會打一下程序問題,
但從來沒見過在再審查要求撤銷原處分並退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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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來請教一下各位先進的意見,或是有否相關的先例可供參考這樣?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