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7-09 18:38:54小的手頭上有一案,收到一份進步性的核駁審定。
審定前有進行回應,而在回應中,小弟主要主張了2個申請案具有進步性的理由,
先稱之為理由甲 及 理由乙好了;
於理由乙中,申請人引用了數個量化數值來證明發明為不可預料,
而數據也都非常漂亮,該案理應會准才對。
但審查委員無視該理由乙,直接引理由甲不合理為由,維持原判並審定,
讓小的很火大,故想在再審查意見書中主張審查委員未一併注意有利之情形,
並要求其撤銷原處分及退還再審查的申請費用...
[行程法§9;按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通常在答辯時,多係針對專利性來陳述意見,但偶爾也會打一下程序問題,
但從來沒見過在再審查要求撤銷原處分並退費的
(  ̄ c ̄)y▂ξ
所以想來請教一下各位先進的意見,或是有否相關的先例可供參考這樣?
以上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7-09 18:41:00打電話收的服務費,客戶可不一定願意付阿...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7-09 18:53:00專業有價阿,要請美代打五分鐘的電話要收兩千鎂...
作者:
forman (forman)
2014-07-09 20:26:00理由甲是?
作者: fv (昧於所見) 2014-07-09 20:36:00
爲什麼要主張兩個?
退費沒主張過 另外好像沒規定申復理由一定要出具意見?也就是說 如果他回覆一句話 林北不爽給你專利應該也拿它沒皮條?
作者: Rabaey 2014-07-09 23:26:00
美案唷,提response without amendment
打不可預料的這點 不確定性因素太高 這個上法院比較有用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4-07-10 08:19:00見解不同,就慢慢打訴願、行政訴訟,多製造有利爭點吧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7-10 09:18:00謝謝各位的意見 小的謝過
作者:
madgame (靜)
2014-07-10 15:11:00我會建議提行政程序法43條「應斟酌全部陳述」,不要用第9不然,似乎自己承認理由甲對當事人不利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07-10 17:29:005,9,43搭配使用比較有威力;要賠錢,故意/過失不法之舉證甘唔法都?不賠,要求返還規費,依規費法18條,要誤繳或溢繳才行以上檢索心得,看看就好
作者: sissey ( ) 2014-07-10 18:23:00
諸位的見解真是超深奧!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07-10 18:30:00阿就沒有具體內容,插科打諢,聊表心意一下 ><"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4-07-12 08:13:00老實說,我以前常常應事務所老板要求去函智慧局盧學繃潰的通常是收發文,分案,或程序小姐反正弄到後來,科長或法規室的就只好出來被盧有時明知理虧也要盧給客戶看,好有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