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台灣OA 新穎性核駁

作者: PowerWave (-----------------------)   2016-03-25 19:54:59
遇到一件新穎性核駁OA,內容如下
關於第1項:引證案揭露有一元件A,相當於本案之元件a1
故本項不具新穎性
關於第2項(依附於1):引證案揭露有一元件A,「可視為」本案之元件a2
故本項不具新穎性
上面本案的a1、a2雖是相同的物品種類,但作用完全不同
僅僅因為a2的一些特徵"看起來"跟A相似
就大喇喇地拿元件A「視為」本案的a2
可以這樣比嗎?
我的想法是,不具新穎性的情況有三
1.完全相同
很明顯引證案只有一個A,本案有a1、a2兩個,當然不同
2.差異在文字記載形式或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一個A跟一個a1一個a2,差太多了吧
3.差異在上、下位概念
很明顯A不是a1、a2的上、下位概念
我在想會不會是審查委員把進步性的概念混淆進來了
但其實也不是第一次遇到這樣
我都快被洗腦了,還是新穎性真的可以這樣比?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3-25 21:30:00
審查委員看起來覺得很像是的話,那就是了。清楚地答辯差異就好了。
作者: fv (昧於所見)   2016-03-25 23:08:00
電他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6-03-25 23:11:00
這不就是明擺著跟你說怎麼修正跟答嗎?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26 09:43:00
通常審委除非很有把握 不然不太會用新穎性駁 嘗試往合理最廣解釋方向確認看看?
作者: adimsc (adimsc)   2016-03-26 10:47:00
請問你是申請物還是?我上次遇到是申請物,但置備方法不同,物也不盡相同,也是被說違反新穎性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26 13:12:00
裝置項中的製備方法僅用來定義結構 若製備方法跟特徵結構的關連性不外顯 則審委會單就其餘記載的結構進行審查這時候若結構寫得太廣常會被新穎性駁…
作者: hantang (小噗女孩vs小開男孩)   2016-03-26 16:37:00
太廣+1
作者: 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   2016-03-26 21:58:00
跟審委解釋一下本案跟引證案的差異下次就過了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6-03-27 18:24:00
你覺得是作用不同的東西,但你請求項怎麼寫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27 19:28:00
不必清楚揭露,隱含(inherency)亦可 舉例 前案為一交流電燈具(接市電就可以亮,無需變壓),具有一燈泡及一反光罩,該反光罩具xyz特徵。 申請案為 一燈具模組,包含供電單元(說明書舉例為交-直流變壓器或電池)及一反光罩。算了我回一篇文章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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