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最近手上有一件歐洲案,在檢索報告中,獨立項被審查委員以新穎性為由判斷
不具專利性,附屬項中的其中幾項被審查委員以進步性為由判斷不具專利性,想請問
各位前輩,
1. 除了克服獨立項新穎性的問題,在回覆中是否要順便講獨立項的進步性?
(自己是覺得等下次獨立項被進步性打回來時再說,以免回覆時說太多不必要的,而且可
排除經濟考量的情況)
2. 被以進步性為由判斷不具專利性的這幾項附屬項,是否只能從獨立項具有進步性,
所以其附屬項也具有進步性來答辯呢?(這樣勢必要講獨立項的進步性了,就跟問題1有
關了)還是等下次審查委員以進步性來打獨立項時,再跟這幾項附屬項一起做答辯?
或是有其他方式可以回應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