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英脫歐後 能否續留歐洲單一專利及單一專

作者: Sea5 (Sea)   2016-07-28 09:21:36
原文連結:http://bit.ly/2acQ7Ov
【英脫歐後 能否續留歐洲單一專利及單一專利法院體系?】
就在英國公投結果決定脫離歐洲聯盟之後,英國未來是否能夠持續參與歐洲單一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及歐洲單一專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 EPUE)體系之議題,受到各界廣泛熱烈討論。
就當前情勢來看,UPC及EPUE之準備工作仍持續進行,完全不受英國脫歐決定所影響,
對此,UPC籌備委員會(UPC Preparatory Committee)及歐洲專利局(EPO)行政專責委員
會亦於2016年7月1日發表書面聲明,強調在此刻討論及評估英國脫歐之影響尚為時過早[1],
然而,
以UPC籌備委員會6月29日正式通過之「UPC權利及豁免協議草案」
(UPC Protocol on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PPI)為例,
鑒於PPI第18.1條款明文規定英國批准為PPI生效之必備條件[2],
故若未獲英國批准,則PPI將無法生效。
無可避免地,歐盟遲早必須面對英國是否脫離EUPE及UPC、以及如何使英國以非成員國身份
參與前者之棘手問題。前述問題之答案,將取決於未來英國與歐盟之政治協商結果。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
第84條條文說明[3],僅歐盟成員國可批准UPCA,
故倘若英國在正式脫離歐盟之前尚未批准UPCA,
同時歐盟亦未就UPCA內容進行適當修正,
來允許英國以非成員國身份參與,
則理論上將正式取消英國參與資格。
對此,支持英國續留UPS及UPC之主流見解主張[4][5],
英國政府及國會應儘早批准UPCA,俾使在未來為期兩年之脫歐談判過程中,
能夠爭取依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第142條內容[6],
以UPCA簽署國及UPC會員國身分來持續參與,並保留倫敦中央分區初審法院及UPC法官席次
等。
另一方面,若UPCA第84條條文亦需進行適當修訂,以避免產生法律制度及英國定位上之爭
議。對此,部分呼聲亦主張,歐盟應考慮修改UPCA內容,來正式開放英國、瑞士及挪威在
內之非歐盟成員國參與,此一主張,進而衍生出了許多討論議題,諸如EPUE及UPC制度是否
須進行重大修正並延後實施,以允許非歐盟成員國參與。
無論條文修正及延期是否勢在必行,各方共識為,英國是否參與之最終結果,將不會影響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之實現,以及該體系統一並簡化歐盟成員國專利制度之核心目標。
英國新內閣政府預計將於今年九月初,就脫歐協商、歐盟事務後續參與及雙邊貿易談判等
多項議題做出重大決策,其中包含了是否將持續參與歐洲單一專利體系之問題[7]。
英國方面若希望持續參與EPUE及UPC,解鈴人還需繫鈴人,勢必需要在兩年脫歐談判時間
內,先以歐盟成員國身份儘速批准UPCA並成為UPC會員國,俾使歐盟能夠儘早修改UPCA第84條,
以及建立成員國間將英國納入歐洲單一專利體系之共識及協議,來允許英國在脫歐後以UPC
A簽署國身分來加入。
然而前述方案,是否能夠獲得歐洲法院及歐盟基本法背書,以及英國以非成員國身份參與
下之權利分配是否仍比照歐盟成員國情形,此些複雜議題,仍有待歐盟內部共同協商努力
來解決。
──
解鈴還需繫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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