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一個美國案US7155308
該案為US6594844之CIP
US7155308原先Claim為A(多項)
在 non final rejection 時認為它與US6594844 double patenting
然後US7155308修正除了原本的A(多項)Claim外另新增B(多項)Claim
在 final rejection 時一樣認為是double patenting
然後US7155308把B系列Claim 刪除 並聲明terminal disclaimer
最後取得專利權
字義上的意思看似是放棄了US6594844的權利
但又發現US6594844一樣有繼續繳年費
故研究了一下terminal disclaimer的意思
審查委員應該是認為US7155308藉由CIP延長其專利期限
故其實兩個案件都是存在的 只是後案的專利期限與母案相同
請問我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 還是有沒思考到的地方?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