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方法請求項的侵權

作者: goonshining (shine)   2017-05-06 10:21:25
常常遇到一種令人困擾的情境,
請求項的條件之一為 "在A狀態下,執行B"
但分析時無法判斷A與B是否有因果關係
實施例也沒有說明。
待鑑定的技術會執行B,但不是因為進入A狀態才做的(通常是因為整個方法中都在A狀態下執行)
但在執行B時整個系統確實是處於A狀態
請教各位先進都是如何判斷?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05-06 10:46:00
要看您是專利權人、被告侵權人還是第三方鑑定單位 立場不同 重點自然也不同 XD小的認為 站在第三方立場 若沒有不明確的問題 又無需判斷可專利性 就會把專利範圍假設有效下去做文義讀取判斷在上開例子中 小的認為落入範圍的機會蠻高的
作者: forcomet (無暱稱)   2017-05-06 11:10:00
其實要看怎麼解釋,a狀態是一種觸發條件還是只是一種狀況描述,兩者有不同的結果要怎麼判斷,就看實施例怎麼寫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7-05-06 11:16:00
沒錯,但常是卡在實施例與請求項的文字是一樣的,無從界定又很難說有沒有明確性問題尤其是在該步驟不是重點技術特徵的時候記得之前上徐振康的課有特別在講方法項的因果關係寫法不過上完課就忘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05-06 11:37:00
f大 說明書的實施例是示例 (非定義) 不能拿來限縮方法請求項的範圍 範圍應以專利範圍的文字為準。 若有誤請不吝提點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5-06 11:38:00
請求項沒說一定要因果關係吧 可以單純描述執行環境
作者: forcomet (無暱稱)   2017-05-06 12:09:00
因為claim的文字字義解讀可能有一個以上的解釋想了解實際上所表示的意義,可以從實施例來看,了解發明人的意思特別是兩個解釋會影響侵權與否的時候,就更需要這樣做,特別是針對你的角色是站在哪一方,這個好像叫什麼內部證據之類的這個案子幸運的是實施例貼claim的文字,因此,如何解讀就比較沒有受到內部證據的限制,但是這種說明書(俗稱的三貼法)是很糟糕的!如果撰稿者當初有考慮到這種不明確(這其實很容易察覺差異)在說明書就把多種可能性寫上,今天對專利權人是 比較好的保障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05-06 13:38:00
內部證據優先 都沒寫就是用forsita對該詞的理解來定義名詞 而鑑定時 就是用一樣的標準來判斷有無文義讀取 有誤請不吝指正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7-05-06 21:37:00
步驟應無先後順序,全部都是由PHOSITA對claim term的理解為基礎。 內部證據優於外部證據,但沒有順序上的差別以上是指美國專利法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05-06 22:26:00
有啦 小弟念過的案例(手上不方便查)是說若內部證據己足以交代定義 則無需再參酌外部證據 是有優先順序的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7-05-06 22:42:00
說順序不重要的是Phillips案 不過CAFC也常有不一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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