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ksonic (sonic)》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我的美國專利最近收到第一次OA
: 收到的審查結果是專利範圍中某些項次因為某個元件的連接位置寫的不夠詳細
: 而在字面上與引證案衝突
: 這個元件在圖面中的連接位置是非常明確的
: 而且跟引證案中審查官認定的對應元件功能也不同
: 但因為當初說明書中這個元件的功能跟連接位置寫沒有寫的很清楚
: 造成專利範圍中也沒有詳細定義
: 想請問在答辯時是否可以一併補充說明書的內容並在專利範圍中加進這些內容呢?
: 謝謝!!!
連接方式(由圖上可以看出來的)可以加入請求項
但是某些「角度」、「大小關係」就不一定了
功能除非從圖上或說明書可以支持的,要不然不能加入請求項(可以在OA中屁兩句)
以上是針對美國案跟台灣案
日本案、中國案跟歐洲案那是另一個世界...
作者: trafficboy (交通男孩) 2017-10-10 00:00:00
中國案很機車,一定要字面一模一樣中國人腦子很硬
作者:
madgame (靜)
2017-10-10 03:20:00沒有一定要字面一模一樣哦
作者: larksong ( larksong) 2017-10-10 07:24:00
記得條文是沒說要一模一樣,只是頗多大陸事務所這樣建議.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0-10 07:51:00某些事務所如斯建議 實況如何?
恩 條文沒明確說要一模一樣 但是審委要解讀成這樣也沒辦法 中國和日本有各種奇異的審查狀況
作者:
cksonic ( )
2017-10-10 15:06:00謝謝!! 想再請問說 可以刪去不適當(自認)的實施例嗎?
作者:
madgame (靜)
2017-10-10 15:31:00一般來說我當然也會建議只做有字面對應的修改,但事實是以圖面為基礎的修改也有成功過,沒有完全對應字面的修改也有成功過。完全對應字面的修改也有失敗過。一般性建議和個案的可能性不能混為一談
我比較想知道完全對應字面修改失敗的案例因為其他兩個是大家知道可以冒險成功的,可是完全對應卻失敗這種案例比較應該討論~"~
作者:
madgame (靜)
2017-10-10 15:48:00比較常見的例子是某個特徵全部援引說明書的內容,但審查委員認為該特徵屬於某實施例,不能從該實施例中獨立出來另外我不覺得以圖式為基礎做修改就是冒險啦。一定有可以「直接而無歧異」從圖式讀出的內容
這樣說感覺很合理,換句話說,他的意思是「你要加特徵可以,請把那個實施例的特徵一起都加進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10-10 16:43:00那個…審查指南明文排除看圖加特徵耶 真的沒問題嗎
作者:
madgame (靜)
2017-10-10 17:13:00頁 2-125 ,「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包括…」
應該沒有排除,只是嚴格限制:...根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例如A結構與B結構之間的夾角為銳角這種
作者:
madgame (靜)
2017-10-10 17:35:00就清清楚楚寫包括附圖啊。豪兄是記成 5.2.3.1 的第三點了
或是A結構與B結構的夾角(1)比A結構與C結構的夾角(2)的角度大之類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10-11 09:37:00我錯了 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