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案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是依案件本人而定。
申請日在AIA施行前的,依舊法。
主張在美國先申請案件之優先權,
且在先申請案揭露內容對本案所有請求範圍達到書面支持與可據以實現的前提下,
優先權日在AIA施行前的,同樣依舊法。
其餘情形則依新法。
現在發出的第一次OA,都會在一開始揭示本案是依pre-AIA還是AIA來審查。
至於PGR、IPR、CBM適用的案件類型本來就不同,如果需要判斷是否為AIA案件時,
也是依相同規則。
※ 引述《J774 (MQ)》之銘言:
: 抱歉問個笨問題
: 關於可以讓美國專利無效的程序像是
: 在聯邦法院(訴訟中)或是像PGR、IPR、CBM等等
: 有的可用101、102、103、112,有的只能102、103
: 以上可用的法條是否都是指AIA後的新法,不分專利申請時的時點?
: 還是可能會依程序,有的會看申請時點而有適用新法或舊法的不同?
: 我的認知是前者,但不曉得是否有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