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均等與置換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04:58:00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大家對105,民專訴,35的看法
進步性影響遠比擬制新穎性大太多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08:34:00
他有其他請求項,訴訟只討論其中claim 1/30看一下紀錄,本來核准時175個請求項,後來變成117也不能說舉發人失敗啦,但有沒有達到他想達到的目的就不知道了專利公告號-517361是說可能我有生存者偏差啦,PCB板我從國中玩到大所以沒辦法同意tw大您一開始說的"摸到pcb都屬少數"但是金屬基板置換陶瓷基板這件事實在是......只是回到判決本身還是因為被告只是空口說白話,舉發人舉出證據,而被告又無法指出證據本身的弔詭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5:01:00
我用的詞不太好 所謂摸到的水準是真的了解pcb沒到業界 真的懂嗎?更何況是進一步的置換 置換不是對調就好耶其他的結構.材料什麼通通要跟著改耶那件訴訟在打的請求項 還在啊? 這怎麼辦到的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5:11:00
喔喔這樣的話沒在作PCB的要懂其實真的有難度電機系的研究所也只有少數組別才會稍微使用/分析一下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5:15:00
反正也不重要 所以我前提也是當作習知討論了是說進步性在 前案相關領域 無視前案結構順序的狀況可以被這樣幹掉 要怎樣才具有進步性可專利?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5:19:00
是說現在進步性已經不能單憑領域相同來證明結合動機TIPO採用102行專訴108的見解修改過審基了應該可以反推「領域相同尚不足以證明有結合動機...更何況置換?」如果按照新穎性的論述判斷標準應該不能比進步性低那麼除非有教示或建議,否則即使領域相同,仍應有所欲解決問題/所達到功效其中至少之一有關聯性才得以論述否則,將會發生不能被進步性核駁(無法建立結合動機)卻得已被擬制喪失新穎性的矛盾狀況?上面這裡講的是「假設可以套用進步性來核駁時,會發無法說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然而卻可以被證明不符專23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5:53:00
否定因素:有動機能結合 簡單變更 單純拼湊肯定因素:反向教示 有利功效 輔助性判斷因素我想知道當否定因素只有1個 肯定因素有3個或者是反過來 否定因素3個 肯定因素1個 怎麼判斷?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5:58:00
現在進步性判斷,有肯定因素(1)或不可預期的(2)的話就妥妥的,但是這是審基這樣說,因為他們是先判斷有無否定,有否定的時候再判斷有無肯定只要有肯定因素的有力情事就應判斷有進步性至若其他輔助因素(商業成功之類的)...你懂der~"~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03:00
那如果只有兩個條件 有動機能結合 有利功效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05:00
有利功效如果是「可以預期的」話,外加高結合動機那可能GG唷(高動機:教示建議或是 其他三要件都相關其他我想就要by case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09:00
那這樣不就幾乎都不用玩了 反向教示很難有利功效 就是有功效才會去組合 變成否定因素組合動機輔助性判斷因素不考慮 (雖然我覺得應該考慮)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12:00
不會不用玩,實際上你去討論這部分的時候是在「還沒討論到本案與引證案的技術差異的時候先反駁結合動機但是可以這麼硬的處理的案子其實佔總量我看沒有5%進到「不可預期功效的時候絕大多數其實是你討論了本與引證案的特徵差異才去論述到的,此前最多討論TA我自己在處理(一個答辯書可以寫十幾頁)的作法是先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16:00
聽說不可預期功效 是納在輔助性判斷因素...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16:00
討論為甚麼不可結合,其次指出就算你審查委員認為可結合的時候,實際上引證案有TA再下來就是「你說可結合,我照你的說法組合一次給你看,你看效果不同吧,本案具有不可預期功效」但是討論到功效的時候就很麻煩,因為要考慮未來訴訟我說不太考慮的輔助長存問題跟商業成功因為你難以舉證(此部分責任在申請人嘛~"~)但是技術偏見通常可以找到文件,不可預期可以推導我用來證明不可預期的方式就是照上述「你說可以組合那我就照你的方式裝一次,阿怎麼產生效果不同啊?」另外,通常否定只會有一個(因為審查委員不會去額外找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25:00
我可以理解您的論述 但是這些到105,民專訴,35通通被幹死 原告主張跟您剛剛說的差不多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27:00
來研究看看你說的案件XDDD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33:00
那件有些點應該有問題 不過我就不提了 免得影響別人技審官不知道是誰? 技審官報告不公開可以理解怕兩造爭執變成跟技審官爭執吧="= 不過好歹也記個名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35:00
技審官有沒有問題?(搖頭)......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35:00
連書記官都要記名了 不是嗎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36:00
可以爭執的雙方會知道技審官姓名啊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36:00
麻 我想知道的是法官判斷的邏輯 D大您再看看吧問題是我們第三者不知道啊 XD別說什麼 光專利審查委員都要記名多久了呢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39:00
單一主要引證-引證1,簡單變更->將機體前面加設視窗(因為已經在多個現有技術呈現了,可以當作通常知識)判決書中的寫法是怪怪的,但是這是屬於「不必討論結合動機的態樣」-為了特定目的將元件A替換為習知元件B且已經證明元件B可以達到所欲達到目的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45:00
傳送裝置也是?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46:00
我剛剛是看(四)-1.(1)-僅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於機體前面設有視窗的技術特徵。法院的想法是這樣,法院為了補足缺陷在(4)說被證1設有滾桿,只是多了中間齒輪中間鏈條這種理由有時很瞎,但是法院要說某物是滾桿你要說它不是的話可能要去找證據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49:00
被證1僅未揭露視窗 這點我保留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50:00
這個要花點時間看,剛剛僅粗略掃過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52:00
恩 要看一下原告說的 不是只有看法官說的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54:00
比較麻煩的是我剛剛找了一下,法官只在4(4)跟5(3)反駁原告,理由看起來都很合理,原告其他論述看來八成是被法官忽略(?)但是根據我的經驗啦,實際狀況只有兩造懂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55:00
原告其他論述 就是你上面說的OA理由 XDDD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16:56:00
前陣子打的行訴,我方書狀內容大概只有一兩成不重要的有在判決書中呈現後來輾轉得知「法官根本聽不懂我方在爭論的點有甚麼另外啊,原告一直在說系爭專利結構簡單(元件比較少)有甚麼有利功效,可是法官說「你用開放式寫法」4(4)所記載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7:03:00
對啊 這也是我的問題 進步性判斷 可以用開放式寫法破壞專利連結關係 無效化?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0 22:03:00
我看了一下,那個部分的「皆」沒有被解讀到的樣子還有「若干」的定義,可以用來排除被證1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7-11-12 00:26:00
04年還在SPIL爆肝,老實說我若聽到IC金屬基板會覺得很酷直接置換,哪有那麼簡單..orz那個年代bumping封裝才剛起步,都還是使用絕緣基板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2 00:29:00
就這件案子的技術本身是很瞎......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7-11-12 00:30:00
他這個方法解決很多絕緣基板上的問題,但是基本上應該沒有大廠願意採用,製程成本會變很高那時候bumping製程主流是把最貴的點膠材料刪除掉,直接用便宜的封裝材料蓋住,不過最後RD整個團隊跳到amkor反而先做出來,這又是另一個爆肝志士對前東家的逆襲(煙~)群不好意思~我又歪樓了,請見諒XD不過這個發明如果有產品出來,那真的會很讓人好奇效果我就技術的角度上來看,直接置換後,對被置換系統產生的負面效果必須不會影響系統的必要運作或結構或連接關係這時候技術人員才會進行直接置換,也就是不只是單單看正面效果的作用,而且還會考慮負面影響,最好是沒有負面影響,那這種置換一定沒問題的啦d大rise的議題其實很有趣很複雜也很有意義, 也會影響申請策略, 比如說, 申請提早公開,不過這又是兩面刃了,另外也涉及法律制度的設計層面的問題,在申請日後,為何進步性比對必須以公開日為基礎,而不是申請日?不是說進步性要件是建立在新穎性要件之上的嗎? 為什麼這兩個要分開?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2 01:31:00
法官大概是參考Greenwood吧 可是技術是此一時彼一時...更正把不酷的附屬項併入獨立項 就可專利 不太能認同...科普一下 https://goo.gl/VWgJqr說實話我不知道當時要怎樣確保金屬基板的精度(公差)跟衍生的相關良率問題 搞不好發明人也...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2 02:55:00
有時候嘛,還沒實作的東西因為種種因素得要先請專利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2 02:59:00
那個時候的科技 恩...手機還在黑金剛呢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12 03:03:00
法官又不會知道XDDD,一方有提通常知識證據另一方沒有,那結果當然......~"~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2 03:09:00
是有封裝的前案也是採金屬基板 不過實施方式有差異管他的....不想想了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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