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hh47: 我離開智慧局十幾年了,沒印象當時判斷擬制新穎性有態樣(4) 11/09 19:08
: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2004年版)(距今13年)
: 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
: 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與引證文件中所載之先前技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具新穎性:
: (1)完全相同
: (2)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 (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 (4)差異僅在於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 (2-3-6頁至2-3-7頁)
: 2.7.1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概念
: 判斷基準準用本章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所載之內容,並
: 得參酌後申請案之說明書、圖式及其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以理
: 解申請專利之發明
: (2-3-16頁)
: 2009年版亦同
: 這樣應該是有態樣(4)吧
: 除非你要說「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 不等於「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的確有,我記漏了。謝謝你。
是啊,參酌引證文件,就是單一引證那一份。
你不是主張當用到(4)時,就是引證文件不充分
“必須”另搭配輔助文件乙嗎?
: 我比較笨,如果要這樣說的話請告訴我論理的過程為甚麼兩者會不相等
比較笨沒關係。仍謝謝你的熱心,打了自己的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