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icg (四月雪)》之銘言:
: 推 deathcustom: 你怎麼知道乙的均等範圍不及於abc1? 11/08 13:11
: → deathcustom: 題外話,當初title應該修一下,要不然不知道狀況的人 11/08 13:12
: → deathcustom: 進到專利板還以為為了誰是全國十大還討論這麼久XDDD 11/08 13:12
: 推 vicissitudes: 你要例子??侵權判斷要點 43頁例1 11/08 13:46
: → vicissitudes: 把鋼質材料當 c1 鋁合金材料當 c2 11/08 13:47
: → vicissitudes: 你要反過來也可以 反正兩者均等 11/08 13:48
: 所以台灣真的可以這樣告還告贏?
: 就是後申請案可以告先申請案,反正兩者均等。
: 那請問一下有無有案例或判決?案號?
: 不限於擬制喪失新穎性好了,新穎性或進步性都可以。
: 只要是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告贏的,煩請提供。
1. 專23/專31
現在的專23與專31有態樣(4)可以讓後申請案被無效
2. 專22(1)/(2)
後申請案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話,在法院中會出現有效性的辯論,
然後至少在該民訴案件中無效,而且可以被舉發
上面在討論的就是
假如沒有態樣(4)的話,到底會發生甚麼問題
結果1:
甲專利與乙專利都有效也都可以主張均等
甲表示:WTF???
結果2:
為了解決結果1的問題,做了以下規定
甲專利與乙專利都有效,但是乙專利要去告甲實施的話不可以主張均等論
此時
丁未獲授權實施均等的ABC3的狀況下,甲乙都能告丁
好,你解決了甲的困境,但是丁要被剝兩次皮GG
結果3:
為了解決結果2的問題,做了以下規定
甲專利與乙專利都有效,但是乙專利不可以主張均等論
此時
丁未獲授權實施均等的ABC3的狀況下,只有甲能告丁
乙的範圍只限於ABC2
你解決了甲跟丁的問題,但是乙會不爽,因為即使他已經在說明書
寫下了C2例如可以用具有XXX功能之其他物C1, C3取代,他也不能主張均等
以後乙只能主張ABC2這樣的東西
乙感覺受害GG
結果4:
為了解決結果3的問題,法院只好判定
只有甲專利有效,而乙專利應該被無效
不好意思,請問學說或法律依據在哪裡(?)
為了達成這個結果4,創立的學說大概與態樣(4)不會差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