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vicissitudes: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 11/08 08:58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 11/08 08:59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11/08 09:00
: 推 ipme: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 11/08 10:54
: → ipme: 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 11/08 10:54
: → ipme: 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 11/08 10:55
: → ipme: 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 11/08 10:56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直接回文 不是什麼喜歡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麼繞圈子 為什麼不看清楚前提呢?
前提就是「如果」現在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態樣(4)的規定
就會有這種兩發明很相近 產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權的情況
所以「現在才要」設一個態樣(4)在前端就擋掉不是嗎? 我不懂這有什麼好爭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