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n1013 (二代龍)》之銘言:
推 patentable: 真的好希望IPO強制規定 如果國外審查意見已經有引證案 11/04 11:21
→ patentable: 就不得自己檢索台灣引證案XDD 11/04 11:22
推 cloud7515: 這不行吧 也是有台灣引證比外國引證還有證據力的時候呀 11/04 11:33
這應該是不可行的
尤其是美國往往會有(舊法)102(e)
[現在歸類為102(a)(2)-deemed
published under section 122(b)
...effectively filed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這一類的PA
在這種狀況下, USPTO可以任意組
合其他PA,但是在台灣就不行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