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7 01:05:10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引述《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之銘言:
: :美國:
: :基本上102適格前案都可以做為103的前案
: :(有極少數排除條款)
: :台灣:
: :專23的前案只能用來判斷新穎性->不可以用來判斷進步性
: :系爭專利
: :A+B+C+D
: :專23前案 甲(X)
: :A+B+C+E
: :參考現有技術水平文件 乙(A)
: :有說明E可以被替換為D
: :其他前案 丙
: :A+E
: :如果在美國的時候,審查委員可以找甲+丙以提出缺乏進步性核駁
: :在台灣的時候,審查委員必須找到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
: 擬制喪失新穎性是從(適格)引證甲與本案直接做新穎性比對後判斷;
: 不是必須參考文件乙(或甚至結合文件乙)來判斷是不是直接且無歧異
: 得知或上下位關係或置換等等...
: 擬制喪失新穎性只需要用單一引證甲。用甲直接比對及判斷,而不是借助
: 輔助文件乙。
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先前技術甲所揭示的東西實際上與系爭請求項有差異
要怎麼使用先前技術甲?
必須要說明先前技術甲中的特徵E可以被置換為D
當審查委員要說可以置換的時候可不能空口說白話
總是得要準備好證據來等別人質疑時可以拿出來證明
換句話說仍然必須要有一個文件乙
它可以是教科書、字典、任何公開文件
為什麼這麼說呢?
以往的進步性審查,委員也常常指出雖然引證XXX與YYY未揭示OOO技術特徵
然而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OOXX
這是非常為人詬病的地方,而後來審查基準明確指出
惟若該技術係一般知識(參照本章3.2.1「該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時,得無須檢附
引證文件,但應於審查意見通知及核駁審定書中充
分敘明理由。
並請參酌下列判決:
104行專訴46
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編號第099122027 號「具消壓孔之風扇底座」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應依本判決之法
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
得心證之理由
(四)、3
…另被告雖稱風扇或機械領域具有通常知識,可輕
易知悉孔洞在受壓時會向縫隙縮小之效果,惟被告
上述推論係依據系爭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所得,並
未說明具消壓作用之孔洞可視為通常知識之具體理
由或證明,其未盡舉證責任,實難採信。
後來近幾年越來越多審查委員在有差異的地方如果要說通常知識的時候
真的會去說教科書、工具書有記載
而當事務所在答辯中提出質疑時,也真的會拿出證據
換句話說,你要說某物是通常知識,始終要準備好證據備用~"~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11-07 01:56:00
基本上 擬制跟新穎性差別就是 有差異就無法使用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7 01:57:00
台灣的審查委員基本上很少用專23前案,因為附屬項要找可用的通常知識文件非常難~"~而且從104行專訴46還帶來一個啟示你把一些通常知識寫進說明書實施例的時候審查委員「更難說某某是通常知識」,因為你可以說他是看了你的說明書之後的後見之明(反正就是逼著審查委員要真刀真槍地去找一個適格先前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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