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作者: hh47 (百事可樂)   2017-11-06 22:46:26
※ 引述《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之銘言:
:美國:
:基本上102適格前案都可以做為103的前案
:(有極少數排除條款)
:台灣:
:專23的前案只能用來判斷新穎性->不可以用來判斷進步性
:系爭專利
:A+B+C+D
:專23前案 甲(X)
:A+B+C+E
:參考現有技術水平文件 乙(A)
:有說明E可以被替換為D
:其他前案 丙
:A+E
:如果在美國的時候,審查委員可以找甲+丙以提出缺乏進步性核駁
:在台灣的時候,審查委員必須找到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
擬制喪失新穎性是從(適格)引證甲與本案直接做新穎性比對後判斷;
不是必須參考文件乙(或甚至結合文件乙)來判斷是不是直接且無歧異
得知或上下位關係或置換等等...
擬制喪失新穎性只需要用單一引證甲。用甲直接比對及判斷,而不是借助
輔助文件乙。
作者: ipme (oOpz!!!)   2017-11-07 13:03:00
的確。美國法也是如此。“ 基本上102適格前案都可以做為103的前案” 這句話也是有問題,眼明的美國律師分享一下吧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7 13:53:00
我有特別加「有排除條款」了啦QQ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7-11-07 16:26:00
這裡說的排除是指102(b)嗎?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7 16:39:00
102(b)應該不能稱之為「極少數的排除」~"~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7-11-07 16:40:00
那想請問是指...?non-enabling prior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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