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技術內容差異甚小之二申請案先後申請,於後申請案申請時,先申請案尚未公開或
公告,因此不得以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僅得以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違反先申
請原則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若後申請案非屬喪失新穎性之態樣,則是否應核准該後申
請案?若予核准,則該二專利可能互相落入對方之專利權之均等範圍內…(以下略)」
好吧,是這裡吧?就一個一個來,不要混著談,不要模糊焦點。
甲claim a b c1
乙claim a b c2
甲先申請,甲的均等範圍是abc1及於c2,乙的範圍至少有abc2
現在上法院了,因為甲侵權了乙?
乙當然可以告很多人不管他們落不落入,但濫訴跟告爽的不算,
被律師鼓勵興訟的也不算,這樣的討論是沒有意義的。
玩大一點好了。有沒有人要去問張仁平,甲真的侵權了乙?
上面引述段落的詮釋,適用在甲乙這種情況嗎?
我同twyesman大大觀點一樣,乙不要被無效就該偷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