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h47: 我離開智慧局十幾年了,沒印象當時判斷擬制新穎性有態樣(4) 11/09 19:08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2004年版)(距今13年)
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
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與引證文件中所載之先前技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具新穎性:
(1)完全相同
(2)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4)差異僅在於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2-3-6頁至2-3-7頁)
2.7.1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概念
判斷基準準用本章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所載之內容,並
得參酌後申請案之說明書、圖式及其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以理
解申請專利之發明
(2-3-16頁)
2009年版亦同
這樣應該是有態樣(4)吧
除非你要說「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不等於「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我比較笨,如果要這樣說的話請告訴我論理的過程為甚麼兩者會不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