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案子有審查意見下來
全部的項次被多個引證案認為不具進步性
以下是我項次的特徵舉例
第一項 A+B
第二項(附屬第一項) C
但審委用一個引證案的D特徵認為等同於我第一項的B
又用該D特徵認為等同於我第二項的C
但我B跟C是完全獨立的兩個機構(如B為取放機構 C為傳送機構)
而D特徵類似一個機械手臂
所以我的申復可以把第二項併入第一項變成A+B+C麻?
因為我認為如果拆成兩項
審委在第一項把D認為是B 在第二項把D認為是C 這樣還合理
但我如果只有一項是A+B+C時 審委應該不可以同時把D認為是B跟C吧?
請問我如果這樣申復修正 是否合理?
請板上各前輩指點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