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請問是否智財局對於金融科技/電子商務這方面的新型專利的審查,近日
有新的較明確較嚴格的規定?
大家都知道這幾年來台灣在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的專利申請與獲准,有不少是利用
新型專利不怎樣審查而以新型專利進行與取得(不審查新穎性與進步性,也不大審
查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的形式)。當然,實際上是利用電腦與網路來進行某些功
能的內容,合不合乎新型專利必須是物品的規定,是有爭議的。
過去幾年,有不少獲准的新型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寫法類似於"一種XXXX系統,包
含一伺服器用以....,一網路裝置用以.....,一顯示裝置用以......"或是"一種
XXXX平台,包含一硬體電路與一儲存裝置,其組態成為一YY模組用以...一ZZ模組
用以...."。
不過,近半年來陸續遇到與聽到一些新型專利(金融科技或電子商務),申請內容就
是用伺服器/網路裝置來進行某些商業行為,被以專利法第104條或第112條核駁,理
由或是"新型,...,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或是"未記載任何特殊之
形狀、構造或組合等結構特徵"、又或是"物品實體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等結構特徵
未清楚揭露"。雖然是申請專利範圍的寫法,是與前幾年獲准的新型專利的申請專利
範圍寫法相等。
想請問,是否智財局已經對金融科技/電子商務這方面的新型專利的審查,做出了新
的較明確較嚴格的規定? 或者這只是不同審查委員的審查標準不一樣所以不同時期
不同申請案的申請審查結果不同而已?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