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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
1.4 審查注意事項
(1)說明書之記載必須明確、易懂、不矛盾,原則上應使用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公知或通用的技術用語,避免艱深不必要的技術用語。對於新創
的或非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悉的技術用語,
申請人得自行明確的予以定義,經認定其並無其他等同之意義時,始
得認可該用語。若技術用語本身在其技術領域中已有其基本意義,則
不得用來表達其基本意義之外的不同意義,以免產生混淆。
(2)說明書應用中文記載;惟在不會產生混淆的情況下,對於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熟知之特殊技術用語,如CPU、PVC、
Fe、RC 結構等,得使用中文以外之技術用語。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
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
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對於數學式、化學式
或化學方程式,必須使用一般所使用的符號及表示方式。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
本人有碰過類似技術特徵命名的問題
客戶硬是用命名來表現元件特徵
不想對元件內的結構做定義
曾經有用這段來表達自己的立場
原文中沒有說A元件到底具體命名了什麼
不知道情形是否相同
不過
看你的樣子好像是IF PE(?)
IF PE普遍來說都有專業的嘴砲訓練
看能否用這段
重新組合文字硬ㄠ過去吧
在智慧局案量成長率不是那麼漂亮的情形下
個人覺得
申復中只要展現誠意而且說得好像有那麼一回事
讓雙方都有台階下
碰到說明書揭露的問題
應該會比其他國家好說話
※ 引述《sank (SANKK)》之銘言:
: 本案請求項1中「A元件」為本發明之重要元件,經查相關記載於本案說明書[0010]、
: [0038]段,但未記載其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 本發明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合理預測或延伸至本項「A元件」未有任何界定
: 之範圍,本項發明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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