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小弟看審查基準更正篇時,發現過去在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那邊有多
一
將"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說明書或圖式中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請求項內",若
該
所以想請問前輩例如以下過去專利師考題有出現過的類似情況,在現在審查基準判斷上,
是
例如:
(例1)
說明書揭露A+B+C+D
申請專利範圍自A+B+C更正為A+B+C+D=>過去基準判斷下則不准更正,因實質變更申請專利
範
(例2)
說明書為A+B+C+D,A可為a
申請專利範圍自A+B+C更正為a+B+C,准予更正=>過去和現在基準判斷下都可以更正
所以小弟想問是不是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在判斷(例1)情況下,與現在有所不同呢?
又或是小弟的觀念有誤,現在的審查基準也不准許該種(例1)情況的更正呢?
再請各位前輩提解惑了!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