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設計為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blah..blah..blah...]
設計專利與發明/新型的最大區別/不同,應係在於[設計專利未牽涉/不具有技術特徵/手段
的揭露/改良]
換言之,[設計專利不具有在技術特徵/手段上的獨創性/改良進步性]
賓士之[D128047]中,
"該燈具之形狀係呈梯形。該燈具由兩個部件所構成,該兩部件又細分成兩個具有一直立凹
部之部分。
該第一部件係呈一梯形尺寸而該第二部件則係狀似液滴。
本創作係關於一種新穎且獨特的外觀設計,其不僅可達成預期的功能,
且亦提供一從未見於任何先前技藝中並具有賞心悦目之視覺效果的獨特外觀。"
該燈具的[設計]是否具有[能使車燈的車燈光照的更遠/照射範圍越大/防霧效果好...等等
之功能/功效]???
如果該燈具是具有至少一功能/功效,則該[D128047]應是不符[設計專利之申請標的].
建議,可將該燈具進行分析,是否具有[功能/功效]上的改進甚或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