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inyurl.com/4supx9cr按照智慧局的函釋 關於技術性創作之文字說明或圖式由於其屬科學或學術範圍之創作 仍可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另外法務室科員在106/10智慧財產權月刊中指出 就我國司法及行政見解 即使是法定必要文件 且依法須經主管機關公告 該文件亦不當然成為公文之一部分而失去著作權保護 例如藥品仿單及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書(仿單不受保護後來通說是因為思想與概念表達合併原則 並非因為仿單為公文書)智財法院105民著訴字第13號也指出將專利說明書、圖式排除於著作權保障範圍 在智慧財產法之法理上難為妥適說明但上面這些屬於台灣的部份 USPTO如果是以「揭示於該網站上的政府產出文件」會有一部份台灣不列入公文書保護客體的部份也排除在著作權保護客體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