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是TIPA民112年的法規考題
由於沒看到申論題的官方解答
查了審查基準及專利Q&A也無肯定答案
貼出來請各位先進協助。
題目:
甲為依我國法設立之公司,乙為甲之子公司且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
(非WTO會員)之外國子公司,今甲公司與乙公司在美國共同申請一
發明專利案A,嗣後乙公司就相同發明,於A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
以乙公司為申請人於我國申請一發明專利B。
問題:
B申請案於申請時同時聲明主張A為優先權基礎案,經專利專責機關
檢視B申請案可主張國際優先權。問B申請案得主張優先權的理由?
我的想法:
依審查基準及專利Q&A,母公司與其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係屬不同之
法人格,故母公司不得主張子公司之營業所為其營業所,反之亦然。
我的解讀是乙公司所在地並非WTO會員,也不得主張在我國之母公司
為其營業所,這就不符國際優先權申請人資格。
還請各位先進解惑,或提供相關法規供參卓,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