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vainen (卡瓦寧)》之銘言:
: 目前中華民國的憲法
: 無論修了多少次還是不太理想
: 以下為可以考慮修改的目前憲法條文:
: 前言改成: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
: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
: 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 第一條改成: 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
: 第二十五條改成: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議會機關,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 第二十七條改成:
: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 選舉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 二 罷免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 三 創制法律
: 四 複決法律
: 五 複決立法院通過之憲法修正案
: 第二十九條改成:國民大會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國民代表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 第三十條改成:
: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 一 應補選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時。
: 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
: 提出彈劾案時。
: 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 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 第三十七條改成: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關係院院長之副署
: 第四十六條改成:總統副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其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 第五十五、五十七條改成:
: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 行政院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 第六十二條改成: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 第七十九條改成: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 第八十四條改成: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 第九十條改成: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調查,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 第九十一條改成: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
: 第九十九條改成:監察院對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各院院長、副院長
: 之彈劫案,須有監察委員十人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二分一以上之審查決定
: ,始得提出,對於立法委員、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
: 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 第一百條改成:監察院對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各院院長、副院長
: 、立法委員之彈劫案,依本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成立後,應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 在國民大會閉會期間,應依法召集臨時國民大會,為罷免與否之決議。
: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
: 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始得提出,並於三個月內交由公民投票複決罷免與否,公民投票
: 過半數通過後,該當事人應立刻解職。
: 第一百零四條改成: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監察委員互選產生之
: 此外刪除憲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五十一條國民經濟的部份
: 或是刪除民生主義四字
張君勱設計的憲法是內閣制,只是把內閣制拆成上下議會罷了
行政權來源還是建立在上議院那裡,但要行使行政權則需要下議院同意才是
總統只是虛位元首
後來國民大會廢止了後,上議院的權利並沒有完全轉嫁於下議院
而且經過一連串的政治角力
李登輝把閣員需要經過下議院同意才能行使這權力給拿掉了
就算總統制,美國的總統制,內閣閣員任命案還是需要經過參議院同意方可
這點也是法國雙首長制很重要的一塊,當國會多數和總統是不同政黨時
總統才能據此任命不同政黨領袖為行政院長,台灣也不是
變成大總統制的原因是立法權並沒有力的監督權利
要說台灣總統權力不如美國的總統制和法國的雙首長制?
但在一個民主國家,權力來源在於選票,沒有選票的政治組織,正當性就會不足
扯得有點遠
這部憲法最大的問題是監察權
在大多數的國家監察權屬於立法權,少數國家的監察權屬於司法權
但台灣則是屬於行政權
總統任命監察委員和院長,經由立法院同意方可
這和其他國家的總統制和雙首長制的
總統提名內閣閣員,內閣需要經過國會同意的情形是差不多的
但監察權屬於行政權,那是要監察誰?彈劾誰?
自己彈劾自己嗎? 自己監察自己嗎?
無論是三權分立還是兩權分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互相制衡
但監察權在總統手裡,能發揮制衡的功能嗎?
這是不行的吧
也就是說現在台屋的立法權被削弱很多了
至於考試權,這叫沒太大爭議就是了
考試權原本就附屬於行政權底下
就算是考試院有各種制度規章,但要怎麼用人? 用什麼人? 還不是看主管的想法?
無論有無切割出一個考試權對三權分立或兩權分立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或許在細部的行政上,可以把文官制度引進
或是事務官和政務官區別時,考試權對於事務官而言可以比較有效的運作,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