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社會契約

作者: stevegreat08 (見鬼說鬼話)   2014-05-03 12:48:03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社會契約並不是解釋政府正當性,他是解釋人與人之間的行為
: 政府只是社會契約下產生出來的產物
: 社會契約所建立的並不是人與國家或是人與社會,社會契約所
: 建立的是人與人,你還是沒搞懂,在國家和社會存在之前,你
: 必須是人
: 白話馬英九之所以是總統,在此之前他必須是台灣的人民,所
: 有契約針對的或是所有法律針對的都是人,而非所謂的政府
社會契約......恩,如果硬要說是解釋人與人之間的行為,
我可以「勉強」接受,
但你認為社會契約不是解釋政府正當性,那我好奇了,
政府正當性來自於哪?
ok,國家與社會存在之前,我們都必須為人,這點說的也很好啊!
但是之後學者們的論述,你知道發展的不只是社會契約嗎?
先別管「社會契約」了,你聽過「自然權利」嗎?
: : 社會契約論沒有告訴你「誰」。這是一種想像,不是一種能具體實踐的東西。
: : 而且自由主義者,會認為他們所創造的法律,可以經由後人的自由與價值去修正。
: : 在還沒修正之前,可以依據自己的良知或是理性加以拒絕。
: : 但怎麼拒絕又是一回事,不太想深論,反正問題也不是在這裡。
: 既然沒有人告訴你妳又為何知道必須遵守這個規範或是法律?
但很明顯的,也從不是「社會契約」告訴你的
你很愛把「拿來解釋現實的學理理論」當成現實,
卻又把憲法原則給忽略了,然後說這是每個學者「自己」的學理
跟你說唷,從沒有人告訴你不須遵守,
只是當你不遵守就會受到不利益,
你活在這個社會上,違反了社會規範,就是受到傷害,
因此,每個人自然而然會去遵守,不是因為先存在社會契約
何況社會契約只是理論,他不是私法契約,
不能拿私法的契約概念去解釋社會契約,這是邏輯上的錯誤
: 你講的東西是尊重少數意見,這個是20世紀才產生出來的思想,我
: 講的東西是尊重少數的生命,我反對皇帝統治,那我的下場?被皇
: 帝殺死,與整個支持皇帝者相比我是少數,反之當反對皇帝者是多
: 數時,那麼死的就是皇帝
: 整個概念其實是在維持基本人權,也就是生存權
: 你還是一直沒搞懂我問的東西,或者說你根本沒去想我問的問題,
: 美國政府是什麼?歐巴馬是不是美國政府?白宮是不是美國政府?
: 政府並不存在,我門前面講的都是代表政府的代表者或是建築,政
: 府本身不可能也不會違反法律,違反法律的是代表政府的人,而政
: 府本身所代表的是強制力,無政府主義不需要這種強制力,她們認
: 定只需要法院判決你我就會乖乖遵守,但是可能嗎?
: 無政府主義者習慣把所謂的政府切割,把行政權脫離後就認定這是
: 一個好的構想,但是相對的一個只有審判卻無任何強制力的司法有
: 任何執行和存在的必要性嘛?
: 最後只要你認定集會遊行不應受法令的限制那麼,就是無限擴張自由權
我還是要說,
你到底能不能不要去學某個名嘴,自以為拿出證據可以打人嘴,
結果完全不去理解他的證據根本無用!
無政府主義不只是一種,為何你總是拿你腦捕的那一種來論述呢?
而且,還把他們比喻成「無政府狀態」,
無政府主義還是有「最低程度」的社會規範,很難理解嗎?
政府代表什麼......我直接告訴你,政府就是一群人,
其權利來自憲法、人民投票或民意支持,或者「武力」奪權,
一個民主國家的政府,須受到憲法與法律規範,受到民意與輿論規範,
政府會不會違法?我不如這麼問,公司會不會違法?
當然,你依舊可以說,違法的是公司負責人不是公司,
那麼你可以去看公司法的規定與最近實務判決
最後,支持不應受法令限制的集會遊行自由,就是無限擴張自由權,
那麼同樣的道理,一個不符合憲法與憲法原則的法令,
還要人民去無條件遵守,犧牲自己自由權,這就是無限擴張統治權
集會遊行自由所保障的人民言論自由與積極參政管道的暢通,
這是憲法的核心價值,
是「身為人」在組織一個民主國家時所希望受到保障的,
當政府為了必要性目的,而必須限制人民自由時,必須遵守以下要件:
一、法律保留原則(甚至是國會保留),必須以法律限制之,
  限制的構成要件必須有法律明確性,不能有太多空白授權
二、適當性與比例原則,不能逾越必要之範圍,且要選擇侵犯最小的手段
集會遊行自由,主要就是意見與表現上的自由,光是事前審核就有問題,
德國行政法學者Maurer說:
「應報備之事,未遭禁止,即是合法;應許可之事,未經許可,即屬非法。」
基於言論自由不能事前箝制的憲法原則,「例外從嚴解釋」的法律原則,
以及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的基礎下,集會遊行法的問題為何還有人搞不清楚?
法律應該限制自由權無限擴張,這我「完全」能接受
但是法益上衡量,當集會遊行自由與路權衝突時,誰該優先退讓?
前者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後者只是法律上給予的公營造物使用權,
位階上,該退讓的是誰,難道不清楚嗎?
集會遊行不是吃飯廟會或宗教,
就算只是事前報備,給予政府有準備的時間有何不可?
今天,我所要爭執的是,
保障集會遊行自由就被當成自由無限上綱,違反你所謂「社會契約」,
把無政府主義比擬成無政府狀態來攻擊「不應受法令事前限制」的集會遊行,
拿一個或許只是法律上保障的權利,或者哪個早已社會化責任限制的人權,
來說嘴自由權無限擴張,那財產權也能無限擴張的謬誤論述
我這麼跟你說吧,
言論自由的表現在集體意見開始形成就會產生集會遊行,
而集會遊行不能侵犯到人性尊嚴與私領域,不能發生武裝衝突,
於是乎,政府必須事前有準備防止集會遊行過程發生意外,
目的是在「促成和平集會遊行完成」,而不是限制,或事前審查
沒錯啦,我也一直跳針,因為我反對的很簡單,所以就那些東西而已
就是政府一直企圖用一些完全不合憲法與人權的規範限制集會遊行,
而非集會遊行在事後不用經過「其他法律」的規範,
集會遊行法應該是「促成集會遊行形成」,用來「阻卻違法」,
而不是將集會遊行法作為行政機關限制人民自由的工具
社會契約不是「巨靈」,
無法保護人權與人性尊嚴的理論,不足以解釋任何民主國家的政府與人民行為,
除非,這樣的政府已經承認自己不是一個民主憲政國家的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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