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兩稅,公司就所得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
股東就稅後盈餘分紅所得該不該再納稅?
在下認為二者性質不同,應該分別獨立納稅不得扣抵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基於公共資本於生產貢獻份額來分配,
算是公司支付政府的費用,因為多數生產販賣過程不可避免使用到公共財,
如交通設施,水庫,警力治安...
這些東西如果逐一計價向公司收取會造成過高的行政資訊成本,
故統一用固定稅率無累進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來收取
而個人所得稅則應基於社會財富重分配降低貧富差距的精神來收取,屬消費層面,
用以支付各項消費面之公共支出,如教育,社會福利,水電設施...
所得較高支付能力較高的理應分攤較多費用,應採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來收取
二者不可避免有重覆的部分,
如交通和水電設施同時對生產過程和消費享樂都有貢獻,
理應分別就其貢獻分別收取費用,豈有互相扣抵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