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排除私校法 教部:私校退場後 剩餘財產2

作者: cradredtade (☆☆☆☆☆☆☆)   2017-11-23 17:30:45
https://udn.com/news/story/6928/283517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少子化造成許多大學退場,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上午主持行政院院會,通過「私立大專院
校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基金規模50億,分3年進行,分為補助跟融資,補助可用於學
生轉學到他校讀書的交通費或住宿費,融資則用於暫時支付教師的資遣費或退休金,一旦
學校處理完校產,仍要歸還基金。
教育部政務次長姚立德指出,依據私校法74條,私校退場後,可依據學校捐助章程處理解
散後的財產,或是捐給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法人,再來才是給法人所在的縣市政府。但前
二者可能都會違反捐資興學公益的原則,因此排除私校法74條的適用,如果私校解散清算
之後,剩餘財產只有兩個途徑,一個是捐給轉型退場基金,二是捐給法人所在的縣市政府

依教育部統計,大專校院105學年度一年級學生人數降為25萬5千人,較前一學年減少約1
萬5千人;另一波明顯降幅預測出現在109學年度,將較前一學年減少約2萬7千人;大專校
院117學年度一年級 學生人數預測降為15萬6千人,較15年前(102學年度)減少約11萬5千
人。
教育部表示,由於學雜費為大專校院重要收入來源,生源減少將嚴重影響學校財務,並造
成校地閒置、教職員工失業或轉職、教師授課時數減少、學生併班上課等具有急迫性之問
題;另對於辦學績效不佳之大專校院,政府有必要強化監督及輔導機制,以維護學生及教
職員工權益。
教育部明訂基金補助的範圍,為學校轉型或退場所需下列費用,補助主要用於「安置學生
」。例如學校退場後,學生轉到其他學校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津貼、補助教學費
用等;如果學生選擇原校讀到畢業,也可能需要安排其他學校的教師來授課,給予鐘點費
、交通費、住宿費的補助,保障學生就讀權益。
至於基金融資的範圍,為學校轉型或退場所需下列費用,包括一、學校轉型:教學、研究
必要的設施與設備費、教材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二、學校轉型或退場:人才培訓費用、教
職員工優退或優離慰助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後學校必須再還給基金。
姚立德表示,退場學校不可以「部分轉型」。學校在停辦之後,要不就是全部退場,或是
全部轉型為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機制事業。至於學校是否可能透過轉型或退場,規避解散
清算?姚立德說,學校一旦停止招生後,三年內一定要進行轉型,如果未做,教育部會直
接要求該校解散清算。
此外,學校轉型到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機制事業後,主管機關可能不再是教育部,之
後的主管機關也會依照其改辦計畫,如果未照計畫實施,一樣可以要求學校解散清算,不
能「放著不動」。
姚立德表示,一旦列為輔導學校,通常都是因為招生不足或財政困難,董監事本就不應再
支薪,應跟學校老師共體時艱,跟學校一起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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