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2108/6164994
我想談的是
教師法保障太好
以及解聘事由太難認定或不意證明以及校內教評會包庇
幾乎淘汰不掉人
是不是1994開始教改至今依然難以推動的主因/
有鑒於此,教評會改由國教署組成執行會不會比較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40&flno=10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
;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
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
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