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看板不受歡迎使用者條款

作者: Iamaidiot (神經病)   2008-12-15 12:42:32
a.認定資格:
若使用者半年內發動找碴式申訴或在其他使用者發動的申訴中亂入
只要累計超過三次,板主便可到組務板提出申請
在經過同僚附議及在小組長同意後便可將此人列入看板不受歡迎名單之內
(多重ID使用者或在看板引發爭議之累犯不適用於本條款,板主直接依板規處置即可)
b.被列入不受歡迎名單之使用者會嚐到以下的待遇:
1.板主不需回應此人在看板提出之任何申訴或建議
2.除組長要求外,板主不必回應此人在組務板提出之申訴
3.板主可無需劣文通告直接將此人被列入名單後所發的任何找碴式板務文章劣退
使用者即使到組務板申訴,小組長不會受理
(不包含一般的討論文及檢舉文,對這類文章板主仍須秉公處理)
4.小組長無需劣文宣告便可直接將此人認定為濫訴之申訴文或亂入文以劣文方式退回
c.名單有效期限:
名單有效期限為半年,使用者可在期滿後到組務板申請解除名單,申請文格式如下:
標題:解除不受歡迎狀態(使用者ID)
內文只須附上申請人ID及認定此人為不受歡迎使用者那篇公告的發表時間即可
d.小組長會在組務板的精華區開一個這條款專用的目錄
將公告及名單放在裡面以供使用者及板主查閱
e.請板主們不要濫用這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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