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看板不受歡迎使用者條款

作者: Iamaidiot (神經病)   2008-12-17 10:54:13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
: 由於必須計算次數,所以這兩種行為的認定必須明確,
: 請問認定是由小組長來做還是板主可以自己認定?
: 我的意思是,是否一定要小組長在組務板對該使用者發過警告才算一次?
: 還是板主可以自己認定次數然後申請時再由小組長複核其認定是否合理?
: 為求客觀以杜爭議,我是建議小組長辛苦一點,
: 在發現有人找碴或亂入時即時發個公告或在裁決中順道指明,不要事後回溯認定。
認定權自然在當時的小組長身上,不過小組長不能主動將使用者列入名單
小組長有時在處理申訴時主動警告使用者,此時板主可以拿小組長的警告當申請的佐證
有時小組長會漏判或認為情形不嚴重,板主可在三天內發文詢問小組長是否該警告此使用者
: : 只要累計超過三次,板主便可到組務板提出申請
: : 在經過同僚附議及在小組長同意後便可將此人列入看板不受歡迎名單之內
: ^^^^
: 意思是否是指該板板主需全數附議才可通過?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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