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a210449 (Mic) 2014-03-24 23:41:00
第11條(2) 例如3/24收到第一期保費(此時未同意承保)3/25同意承保時,以3/24為保險契約起始日16條(2) 我的理解方式是這樣:訂立契約兩年內,保險人如發現有可解除契約的原因卻未解除,超過兩年即不得解除不管保險人知不知道,滿兩年就是不可解除
作者: yokiyoki (灌強) 2014-03-25 08:07:00
二年一個月的情況要看是否有前半段的情況因為中間的分隔字是"或"..請小心!!但是實務上經常是..二年一個月不能解除..考試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