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遺失補辦真的很麻煩
正常護照使用年限是10年
遺失補辦的只有5年
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看fb原文是補辦後才找到
這樣可能已經被外交部記點了
10年內再遺失的話會更慘
我不知道後來找到護照能不能取消記點
如果不行的話 被記這個點很嚴重
索賠18000也很合理吧
當然郵局完全可以按規章
只賠575加上內部處分
這種做法非常合理
如果是經理惡意壓迫郵差賠錢
那當然是經理不對
不應該怪罪寄件人旅行社
也不該怪罪收件人索賠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