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是公共危險罪?
男子縱火未遂 判處一年十個月
幸好餐廳人員及時撲滅,被告縱火未遂,台北地院審理終結,
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一年十個月徒刑,緩刑五年。
恐嚇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取財未遂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三項規定: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盜罪
何謂「強盜罪」?
刑法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29 條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 330 條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1 條 (刪除)
第 332 條 (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比較刑法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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