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官的說明我了解了,
有其法理上的立場。
惟一個過去長期沿用的判決先例,
是否須予更動,
可能需要比較久時間的討論。
本先例最常引用之檢舉人為板主,
蓋由於本站壞人名單僅能輸入 32 ID,
板主管理看板常需要明確之規定保護溝通自主權利。
本案討論期間延長至 2014/12/17 23:59:59,
由本板請 BM 板板主以及 PttLawSug 板使用者於各該板加入討論,
本板將參考相關討論作決定。
pttlaw 法務 longbow2
※ 引述《LLsolo (鍵盤法官)》之銘言:
: 每個法官,包含過去已卸任的法官,心證必然有所不同。
: 就目前本案所為之判決,其判決依據為 V
: iolation板規第二編第一章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之3:
: 「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在這種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我相信一定的數量就字面上的意思來看,
: 客觀大眾都可以認定就是需要不只一封以上的信件,始能符合騷擾之構成要件。
: 因此本案單純為依規定裁判。
: 至於過去法官之判例在本板並無直接的拘束力,應為可提供參考之判例。
: 就過去之判決,個人僅認為為便宜行事,只要達到騷擾之內容,亦符合構成要件。
: 如上訴審認為此種情形較符合使用者之期待,是否該規定前段「超過一定數量」
: 是否有拔除之必要?
: 又或是該規定之目的為「騷擾成立」應為優先考量,內容只要達成騷擾使符合本條,
: 若內容未達到明顯騷擾之程度,再由數量來作為另一個判斷依據?
: 若為此情形,本案之內容,管見以為亦未達到騷擾之程度,僅就該版之內容作為討論
: 而版主拒絕回應,如是而已,若對於版務上有問題,應透過該版之小組長等管道申訴。
: 以上。
: 實習法務 LLso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