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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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goodman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avchi
(b)文章編號:#1L9_OtOy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附件一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
不服Lavchi之判決,在該判決裡:
判決理由:
1. 本案中被檢舉人雖「小豬掌」並非被檢舉之完成之 ID,但觀其名片檔可知其
指摘者的確為檢舉人,此類似判決於本板已有先例,詳細請參閱本板早期先例
判決 #1I8P0L22 (Violation)。
以上所指的「先例」,是以該案被檢舉人之名片檔,有任何可與檢舉人有所連繫之
「連結、文章代號、ID…」等等相關事證為輔助證據。
但本人的名片檔,完全沒有#1I8P0L22先例之「部分ID、文章代碼」,何來與此「先例」
有共同違規之處?
況且為何小豬掌這三個字可以聯想到talk520這ID?????
「觀其名片檔可知」怎麼觀出來的可以教一下嗎?該不會是與若英小姐一起觀出來的吧?
為何就不舉例#1IEiAoa- (Violation) 的判決?只拿有利的#1I8P0L22來當引用主體?
難道要用不當使用暱稱來當輔佐證據?判決該先例的longbow2法務可沒有這樣組合
所謂的「不當暱稱」與「不當名片檔」這COMBO技,來治人成罪啊!
講白一點的舉例:難道我在暱稱寫了A君的ID,然後在名片檔寫:廢物,這樣會有罪?
而且本人的暱稱是寫 TA1K ,到底與檢舉人有何關系?
就算退一萬步來講,寫的是TALK好了,暱稱寫TALK、名片檔寫小豬掌,
旁人到底要怎麼看才有辦法看懂?
「被檢舉人之名片檔,除非深知內情者,否則一般人完全無法了解其指摘何人」
別只用 #1I8P0L22 ,卻不提 #1IEiAoa- (附件二)的「先例」啊。
而且暱稱若與名片檔可以組合起來判決,請Lavchi法務先提出相關「先例」、或正式
對此組合判定提出具體說明與承認,不然無法令人信服。
以上,本人覺得Lavchi法務自由心證之行為已偏離正常審判標準,並損害本人權利。
所以本人提出不服本次判決之申訴。
在此懇請longbow2法務以專業的角度,對本案件進行專業裁決,謝謝。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1IEiAoa- (Violation) :附件二
附件二檢舉案之證據文: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