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k7p83n 站內信騷擾 判決不服

作者: k7p83n (薛斗)   2016-08-23 01:22:41
※ 引述《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之銘言:
: ※ 引述《k7p83n (薛斗)》之銘言:
: : 根據我那篇的判決原文
: : 判決說明:
: : 使用者已表示不再接收 k7p83n站內信,k7p83n仍持續寄信,視為騷擾,
: :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一,處罰單一張。
: : 難怪我一直看不懂你到底要用哪條判我。
: : 根據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 我完全沒有違規,因此我不應該被禁權以及罰款。希望可以盡快還我使用的權力,謝謝。
: 看不懂是你的問題,自己數項次數錯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第 8 條
: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 、3。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第一項
: 二、其他違規行為:
: ↑第二款
: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 ↑第一目
: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之三
: 之前站長判決先例,擴張解釋本規定
: 認為經對方明示拒絕,仍持續寄信或水球者,便該當本款之要件。
: 本板亦有多次相關判決,請自行查閱。
沒辦法我就不是學法的,我只是由你所引述的前例判決所寫到的:
"依據前敘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超過一定數量信件騷擾之行為"做合乎邏輯的理解罷了。
不過即便如此,還是麻煩你再看一下你的判決
判決說明:
使用者已表示不再接收 k7p83n站內信,k7p83n仍持續寄信,視為騷擾,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一,處罰單一張。
你引用的規則也不是你所說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三。
我最後問兩個問題就好,
如果今天有人寄信給我請我不要再騷擾,我回信一個字"好",被檢舉也會被判嗎?
再來,我如果沒有P幣繳罰單,又不能發文這樣跟永桶有何兩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