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不受歡迎使用者檢舉受理規則
一、檢舉規則
1.檢舉文章,未經板主及原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轉錄至其他看板。
2.所有判決完成之案件,其檢舉文、證據文及判決文,未經板主同意,不得任意刪除之。
3.文章部分:
看板板主先經小組長審核後,小組長得於本版發表[申請]類之文章,並且「!」鎖定
檢舉之文章。
4.帳號部分:
看版版主先經小組長審核後,小組長得將檢舉之帳號回報帳號部停權以供調查。
5.在顯有理由確定為不受歡迎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務,法務部得主動調查並鎖文。
二、處理程序(針對民國105年9月27日後法務部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
1.於本板檢舉者,應依本板制定之發文格式於各欄位確實填寫後發文提出。
證據若已於原處分看板留存者,得不轉錄於本板,但應明確指出證據所在位置。
2.檢舉案件應於板面最後一篇文章發表後5日內判決完畢。特定案件有必要延長時限,
應於本板發文申請。
3.特定案件之延長時限,每次申請或公告得延長5日,最多得延長 2 次。
4.就同一案件,提出檢舉多次未符規定,經糾正仍未改善者,處劣文以上之處分。
同一檢舉人,提出檢舉多次未符規定,經糾正仍未改善者,
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5.提供偽證者,處停權三周以上之處分。
6.非本板管轄範圍,或程序及檢附證據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未有規定者,準用Pttlaw 板板規與申訴受理規則及本站使用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