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PttLegist2 #1OCgV2CG 判決與現行法律邏輯衝突

作者: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2016-11-23 23:46:58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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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kissinwang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2
(b)文章編號:#1OCgV2CG
3.欲申訴之判決
站內信騷擾予以原判
又如論述其發送達一定數量之站內信,是以對於部分使用者上造成一定程度之騷擾
且綜觀其相關證據,客觀大眾皆足以認定其PTT2之帳號亦為同一人所使用,予以
罰單一張,其判決未違反比例原則,全案終結。
4.不服理由︰
可是報告法官:
一、我發的是站外信
二、我只有發『一封』針對該檢舉的兩位仁兄.......(如果沒有增加其他人)
大人冤枉啊,你這樣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是對的嗎?
而且是針對該對像於公開看板的發言進行『站外信』回應。
若依照這個邏輯,是不是我在PTT的所有分身都要收同一張罰單?
而其他人都可以比照辦理?
以後我在外面罵髒話,還是『FACEBOOK』罵髒話還是做了什麼,就以您所敘述的:
客觀大眾皆足以認定其PTT2之帳號亦為同一人所使用,對我進行檢舉?然後禁權~
這就像是在生物板發超過兩篇新聞,然後八卦板判我違反八卦板板規是一樣的?
請問這樣合理嗎?
當然阿,要硬判也是可以的~~那就代表 真實世界跟網路世界要混在一起,我也不用客氣!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公告] 已結之檢舉.申訴案件刪除補充規定
經該看板法官裁判後之已結案件,不受理案件紀錄刪除之聲請,
但有下列情況為例外:
二、該檢舉或申訴案件之內容與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有所衝突。
刑罰權的行使,是國家主權的一種作用。國家為了具體行使刑罰權所制定的《刑法》效力
,原則上只能及於本國的領域以內,這在學說稱作「屬地主義」。刑法第三條所定:「本法
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這便是表明採的是屬地主義。嚴格遵守屬地主義的結果,
人民在領域外犯了罪,刑法就無法加以處罰,昭顯不出人民要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因此又
在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中,訂定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犯了一些特定犯罪或者是重大犯罪,
也可以適用「屬人主義」的法條,用來彌補單純屬地主義的缺失。所以刑法在適用方面,採
的是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的「折衷主義」。
這個年頭PTT的主權 也已經擴及到使用者在他站的行為了嗎?
另貴站哪條站規有規定使用者在『他站』的網路行為?
還有『各』發一封信對該檢舉的兩位就算是『大量』? 依據站規為哪一條?
我也沒有用惡意軟體發送~~~故,不好意思,又提起申訴~
還有,本人亦無濫用,故提起申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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