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ttLegist2 #1OCgV2CG 判決與現行法律邏輯衝突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16-11-27 19:05:27
全案業已終結,並無任何救濟手段。
如再行發文非符合PttLaw之程序文章或是申訴文章,將予以發罰。
Ptt法務部 PttLaw法務
※ 引述《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kissinwang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2
: (b)文章編號:#1OCgV2CG
: 3.欲申訴之判決
: 站內信騷擾予以原判
: 又如論述其發送達一定數量之站內信,是以對於部分使用者上造成一定程度之騷擾
: 且綜觀其相關證據,客觀大眾皆足以認定其PTT2之帳號亦為同一人所使用,予以
: 罰單一張,其判決未違反比例原則,全案終結。
: 4.不服理由︰
: 可是報告法官:
: 一、我發的是站外信
: 二、我只有發『一封』針對該檢舉的兩位仁兄.......(如果沒有增加其他人)
: 大人冤枉啊,你這樣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是對的嗎?
: 而且是針對該對像於公開看板的發言進行『站外信』回應。
: 若依照這個邏輯,是不是我在PTT的所有分身都要收同一張罰單?
: 而其他人都可以比照辦理?
: 以後我在外面罵髒話,還是『FACEBOOK』罵髒話還是做了什麼,就以您所敘述的:
: 客觀大眾皆足以認定其PTT2之帳號亦為同一人所使用,對我進行檢舉?然後禁權~
: 這就像是在生物板發超過兩篇新聞,然後八卦板判我違反八卦板板規是一樣的?
: 請問這樣合理嗎?
: 當然阿,要硬判也是可以的~~那就代表 真實世界跟網路世界要混在一起,我也不用客氣!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公告] 已結之檢舉.申訴案件刪除補充規定
: 經該看板法官裁判後之已結案件,不受理案件紀錄刪除之聲請,
: 但有下列情況為例外:
: 二、該檢舉或申訴案件之內容與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有所衝突。
: 刑罰權的行使,是國家主權的一種作用。國家為了具體行使刑罰權所制定的《刑法》效力
: ,原則上只能及於本國的領域以內,這在學說稱作「屬地主義」。刑法第三條所定:「本法
: 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這便是表明採的是屬地主義。嚴格遵守屬地主義的結果,
: 人民在領域外犯了罪,刑法就無法加以處罰,昭顯不出人民要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因此又
: 在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中,訂定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犯了一些特定犯罪或者是重大犯罪,
: 也可以適用「屬人主義」的法條,用來彌補單純屬地主義的缺失。所以刑法在適用方面,採
: 的是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的「折衷主義」。
: 這個年頭PTT的主權 也已經擴及到使用者在他站的行為了嗎?
: 另貴站哪條站規有規定使用者在『他站』的網路行為?
: 還有『各』發一封信對該檢舉的兩位就算是『大量』? 依據站規為哪一條?
: 我也沒有用惡意軟體發送~~~故,不好意思,又提起申訴~
: 還有,本人亦無濫用,故提起申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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