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PttLifeLaw #1Rg6mai 之判決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18-10-15 18:00:42
本案進入實質審理階段,將調閱相關證據,於近期內判決完畢
當事人勿再行發文爭辯。
※ 引述《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之銘言:
: ※ 引述《depravity (沉淪)》之銘言:
: : 根據檢舉人提供資料
: : 本人認定 申訴人之代PO行為為規避使用者條款不得以任何形式轉錄文章
: : 故當下 作出此判決
: 使用者條款關於不得以任何形式轉錄文章,
: 應當包括禁止以各種形式 (包括但不限於Ctrl+X轉錄功能、原文複製貼上或重製相同內文)將文章轉出本板
: 檢舉者認為敘述的法律問題是轉錄自他的文章,然而,
: 在原來法律問題發文的時候,檢舉者的文章原文並沒有任何轉錄紀錄,
: 文字敘述與段落安排,也跟該檢舉者所述之文章大不相同
: (不是擷取檢舉者整篇文章內容複製貼上)。
: 同時,檢舉者亦在該篇文章推文,
: 聲稱事實與原來文章內容有所出入,
: 可以證明檢舉者主觀上就認為這不是他原來文章。
: 而且原來代PO內容是分享現實生活陸續接觸到的案例,
: 諸如詢問停車沒有拉手煞車而導致擦撞,是不是故意毀損?
: 開車講手機而直接撞上前方車輛是不是故意毀損?
: 大賣場停車位已經額滿,把車子停在非停車格上面,
: 以至於幾乎是黏在其他車輛前方。(原本本篇文章詢問的案例)
: : 又該文章事實上已將它板糾紛帶來
: : 據常見違規宣導與板面相關貼文規定(補充)11
: : 本人認為此一行為應再依違反此條例情節重大處
: : 水桶三個月與退文
: : 生活法律板板主 depravity
: 另外,依據置底貼文,是認為如果文章標題以及內容有可資識別文字,
: 必須用代號或是文字代替,
: 如果依照板主"事實上"已將他板糾紛帶來,
: 那麼即使使用代號或是文字代替,也等同於事實上把他板糾紛帶來,
: 「Rx在"某版"或"某網站",對我罵oo髒話,可否提出公然侮辱」
: depravity板主認定跟ChrisBear貼文有所矛盾,
: 卻又援引ChrisBear貼文作為判斷基礎?
: 況且我原來文章完全就只針對問題內容,沒有指涉任何人,
: 沒有出現可資識別文字,沒有張貼任何涵蓋任何人的推文,
: 請問到底從哪一點認定我將他板糾紛帶來?
: #1HZxQvsm
: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368372921.A.DB0.html
: 一、「他版事務」即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繼續爭吵,倘在他版
: 遇有法律糾紛而前往本版詢問時,請務必在文章標題及內
: 文間將可資識別之文字去除,用代號或是其它文字代替。
: 又來詢問問題請針對問題內容,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
: 些帶過來,這是要回答的人自己去看,還是把他版事務帶
: 過來吵,不論理由為何,本版都不允許。
: 如果是牽涉其它使用者,也請多利用代號(例如Rxxx)整理
: 成一篇問題文,例如:Rx在"某版"或"某網站",對我罵oo
: 髒話,可否提出公然侮辱?當然不用文謅謅,但是請整理
: 後再行張貼,免得沒人知道你要問的問題,且記得貼文者
: 須對內容(包括張貼內容涵蓋別人推文)負責,這部分請自
: 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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